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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刑法主要罪名 6

Tag: 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1-01-14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福建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本站整理有关法律刑法主要罪名知识以供考生参考:

  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抢夺过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
  1、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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