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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明泰宁县司法局招聘县人民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公告

Tag: 2019年福建事业单位福建事业单位三明 2019-03-26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9年三明泰宁县司法局招聘县人民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9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报名地点:泰宁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泰宁县司法局关于公开招聘县人民调解中心专职调解员的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经研究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全县公开招聘1名专职调解员。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职调解员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1.工作任务:

  (1)参与矛盾纠纷排查,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主动向县人民调解中心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3)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受理、登记、指派工作,做好卷宗装订、归档、案件统计等工作。

  (4)认真完成其他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县司法局指导和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县司法局和县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要求: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二、招聘名额及工作地点

  1.招聘名额:1名。

  2.工作地点:县人民调解中心。

  三、报名条件

  1.居住地:泰宁县,上岗后能自行解决食宿问题。

  2.身份及性别:退休人员(女性),年龄60周岁以内(含),“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

  3.学历: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技能:曾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懂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6.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9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泰宁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联系人:陈江勇;联系电话:7838581,15280580850)。

  五、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报名登记表:招聘专职调解员报名表1份(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

  3.照片: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者应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如属虚假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六、招聘办法

  1.若只有1人报名且符合招聘条件,并经体检合格后:直接予以聘用。

  2.若2人以上(含2人)报名且符合招聘条件:直接面试,按面试成绩排名决定招聘顺序,排名靠前者并经体检合格后先聘用。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聘用方法及相关待遇

  1.聘用方法:专职调解员由县人民调解中心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期限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

  2.报酬待遇:以每月固定报酬加“一案一补”补贴的方式计酬。

  (1)基本待遇。每月固定报酬1800元,按月支付。

  (2)浮动待遇。每月“一案一补”补贴的计算方式:一是以口头调解案件10元/件、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案件50元/件、疑难复杂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案件100元/件的标准计算“一案一补”补贴金额。二是对多年累积的复杂信访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3000元的案件补贴。

  八、退出机制

  1.违规情形。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县人民调解中心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2.其他情形。对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辞职的,予以解聘。

  本通告由泰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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