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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Tag: 福建省三支一扶 2015-10-14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现公布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服务,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是指报名参加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的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经公开招募被派遣到农村基层志愿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与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及各服务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度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二)研究制定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派遣办法,下达年度招募计划,负责岗位发布、人选备案工作;
  (三)协调落实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经费,核拨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人选体检、岗前培训和社会保险办理等经费,按月发放在岗毕业生生活补贴;
  (四)研究制定省级“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制度,批准在岗毕业生解除协议;
  (五)督促指导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实施省级计划,对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是相应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征集初审、资格审查、人选确定、组织体检、岗前培训、人选报备等具体组织招募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督促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在本地区落实。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是本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征集工作;
  (二)负责派遣人员接收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接与管理、在岗毕业生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
  (四)负责全国“三支一扶”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跟踪统计服务期满毕业生就业情况;
  (五)协调督促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在本地区的落实。
  第七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所在服务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为毕业生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安全、健康等管理工作,承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章 招募派遣
  第八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统一部署,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和各高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对象为当年度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敬业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年龄不超过25周岁。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放宽至26周岁,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
  (五)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人选按照下列程序招募:
  (一)网上报名。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二)资格审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毕业生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也可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申诉。
  (三)院校考核。报名人选所在院校按照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院校考核办法,对报名人选进行考核。
  (四)人选确定。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按照量化评分、组织体检、备案、公示等程序确定派遣人选。
  (五)岗前培训和出征派遣。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后,派遣人选正式到岗服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招募程序,确保招募质量。
  第四章 协议签订、调整和解除
  第十一条 毕业生派遣到岗后,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指导毕业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组织服务单位和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原则上不得中途调整服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可在本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调整,且应当在服务满6个月后进行。
  毕业生调整服务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原服务单位、拟接收单位及所在县(市、区)审核同意,经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后,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原服务单位和新接收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终止服务的,由毕业生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解除协议申请表》,经服务单位、县(市、区)、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解除协议后,毕业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毕业生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同意,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可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患病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
  (三)派遣后超过10日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服务期间连续脱岗超过7日的。
  协议解除后毕业生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现本条第(一)、(三)款情况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今后不得再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不延长服务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组织关系和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户籍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迁往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毕业生档案统一调转至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当按照协议到服务单位上岗服务,不得借调到县(市、区)及以上机关或其他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岗期间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一)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将毕业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业务培训;
  (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支医毕业生,服务的第一年应当安排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配有能够指导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的高年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见习;
  (三)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可建立跟班学习制度,根据需要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本县(市、区)相关部门跟班学习,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 毕业生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服务期达1年的,进行年度考核;服务期满2年的,进行期满考核。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列为服务期满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年度考核以日常考察为基础,重点考核毕业生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毕业生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
  (三)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会同团县(市、区)委和乡镇党委共同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确定等次。
  (四)考核材料存入毕业生档案。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应当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遵守“三支一扶”计划和服务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及以下要求:
  (一)服从服务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的管理,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遇有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
  (四)按规定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
  (五)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六)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毕业生每年可休假5个工作日。请(休)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年休假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请假在3日以内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三)请假在3日及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
  (四)单次及年度累计请假时长,参照服务单位相关考勤制度执行;其他依法享有的休假(假期),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执行;
  (五)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于回到岗位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请假逾期不归且未补办延假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
  (六)请(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原批准请(休)假单位销假。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因病因伤不能到岗服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治疗期间,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暂停服务工作。期间,仍享受正常生活补贴待遇。
  (二)6个月内治疗痊愈的,应当及时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按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服务单位和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毕业生办理基本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报销(理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不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三支一扶”计划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服务单位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擅自离岗3日及以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由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作出,报省和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取证,充分听取毕业生本人陈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应当经常性组织毕业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每季度与毕业生联系一次以上,掌握其在岗情况及工作、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毕业生人身安全、意外伤病、脱岗离岗、违纪违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
  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原福建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76号)规定,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原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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