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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2)

Tag: 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 2015-08-24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此,福建公务员网(http://www.fjgwy.org/)特为广大考生归纳总结2016年福建公务员法律常识练习,供考生复习参考,建议广大考生根据2016年福建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以及本站提供的练习和指导综合复习,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B.丙某向法院起诉外来车辆非法占用本单位停车位
  C.某人向法院起诉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
  D.某报社下属编辑部向法院起诉丁某盗版侵权行为
  2.下列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人”的表述,最适当的是(    )。
  A.在同一诉讼中,对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B.在共同诉讼中共居于相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个以上
  C.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D.在同一诉讼中,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所有诉讼参加人
  3.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4.下列处罚方式中,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
  A.罚款
  B.罚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5.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A、B、D 三个选项中,甲公司、丙某和某报社下属编辑部都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C 项中,某人因为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己采光,某人及其邻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正确答案为C。
  2.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参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确答案为B。
  3.C【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4.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故正确答案为B、C、D。
  本题相关知识点:
  罚金是刑事犯罪处罚,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罚款是指处罚违法者(行政处罚)或违反合同者以一定数量的钱(司法处罚)。
  5.A【解析】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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