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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Tag: 高校毕业生 2011-03-11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各市、县民政局、人事局(公务员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安排,现就组织实施2011年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是省政府确定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之一,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是积极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改善我省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深化和谐社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把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加快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规范招募工作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2011年省级项目统一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有关市、县根据省里下达的招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为2011年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服务社区所在设区市生源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社区从事工作;二是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善于沟通,有较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三是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四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6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1983年7月1日后出生);五是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参加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岗位所在地县(市)、镇(街道)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具体招募派遣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人事、财政、教育部门配合实施。
  1.名额分配。2011年各有关设区市的招募名额为:宁德市62名,漳州市63名,南平市60名,福州市、三明市、龙岩市各30名,泉州市20名,莆田市5名。
  2.组织报名(3月20日—4月30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招募方案,报省民政厅审定后,统一在“福建民政”门户网站、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当地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发布,组织报名。组织招募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网站和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与“福建民政”门户网站的“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建立链接(网址:
http://fujian.mca.gov.cn//article/ztzl/index_gxbyfwsqjh.shtml)。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海报等媒体,广泛宣传服务社区计划招募信息和相关政策。
  3.审查考核(5月1日—5月15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人事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具体审查考核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工作实际制订。
  4.组织体检(5月15日—5月31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合格条件。
  5.确定人选(6月1日—6月10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根据体检情况,确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6.签订协议(6月15日—6月20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组织入选的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将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7.岗前培训(6月20日—6月30日)。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
  8.派遣报到(7月1日—7月10日)。各有关设区市民政局派遣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社区所在的县(市)民政局报到。接收单位应做好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服务管理
  (一)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毕业生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服务社区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社区所在市、县人才服务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县(市)人事局。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社区。服务期间申请入党的,由服务社区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迁。
  (二)日常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培养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县(市)民政局、所在街道(镇)和社区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全面担负起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所在街道(镇)具体负责提供基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毕业生所在高校要跟踪了解毕业生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
  (三)考核管理。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市)民政局会同人事局组织实施,设区市民政、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考核结果报送服务社区所在县(市)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民政厅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民政厅审核,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应按照协议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解除协议申请,经省民政厅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社区。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社区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协议解除工作的通知》(闽民建〔2010〕52号)执行。
  (四)就业报到证管理。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人事局(公务员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人毕业证书、报到证、《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并备注“××年×月到××年×月参加服务社区计划”,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五)经费保障。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的生活补贴、保险、体检、培训经费以及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补助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六)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四、明确政策支持
  (一) 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贴,以后视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同时,参照服务社区所在的城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由所在街道(镇)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引导毕业生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具体措施,也可以奖学金等方式支持毕业生参加服务社区计划和为困难毕业生偿还助学贷款。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内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服务社区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的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服务行将期满当年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既可按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
  (五)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六)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七)当年服务期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可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专门职位。
  (八)服务期间,由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服务,并建立期满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九)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其中: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被录用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公务员的,不实行见习期工资,直接按本单位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聘用,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在今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 系 人:林  振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350001)
  联系电话:0591-87548463(兼传真)
  电子邮箱:
fjjice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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