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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二十一)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26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81. 区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街道办事处”。
  282. 某公安机关的民警王某在执行治安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张某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是“某公安机关”。
  283. 人民法院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宣布无效”。
  284.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帐簿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的“行政调查”。
  285. 行政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286. 主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应当是“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287.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288. 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
  289.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说法正确的是“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90.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院长”。
  291. 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行政指导”。
  292. 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93. 行政法最重要的研究对象是“行政法的内容”。
  294. 属于行政法各渊源中效力最高的是“宪法”。
  295. 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应印制单行本,供公众阅读了解,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
  296.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为人民服务”。
  297. 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
  298.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99. 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00. 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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