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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要点精读(二十)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1-01-24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61. 变更判决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262.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263. 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
  264. 行政法学研究的直接目的是“加强行政法治,完善行政法律调整”。
  265. 法的规范中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为确定和具体,操作性最强的是“规则”。
  266. 书证的保全方法主要是“复制”。
  267. 县级人民政府向外派出的机关称为“区公所”。
  268.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269. 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270. 行政机关发送公文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71. 被宣布无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自始无效”。
  272. 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法院院长”。
  273. 某大厦发生爆炸事件,公安机关随即将附近道路封锁,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属于“即时强制”。
  274. 对非典病人的强制隔离属于“直接强制”。
  275. 行政机关可以对“某国企与私营企业间的商标纠纷”进行裁决。
  276. 行政合同签定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招标”。
  277. 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
  278.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279. 行政诉讼的判决解决的问题是“实体问题”。
  280. 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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